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校对党员、党务干部、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作用,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校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的事业和学校中心工作,以培养造就高质量的党员队伍和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教育培训、理论武装、思想引领作用,为加快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服务。
第三条 新乡学院党校及其分党校(以下简称“校党校”和“分党校”)是学校党委下设的重要部门,是学校党委开展党的理论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进行党性锻炼的大熔炉,是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主渠道。
第四条 基本任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推进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条 学校党委设立校党校,二级学院党组织设立分党校。校党校与分党校的建立与撤销由校党委批准。校党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在校党校和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校党校校长一般由组织部门负责人兼任,常务副校长由主管组织工作副部长兼任。分党校一般设校长、副校长和干事各一名。校长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兼任,副校长一般由副书记兼任,没有副书记的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由组织委员担任副校长或不设副校长。干事可由二级学院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等兼任。
第七条 校党校和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校党校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校党校和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校党校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校工作纳入学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
第九条 校党校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校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学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党校培训工作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安排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党校教材的选定和发放工作;
(三)积极总结和探索党校工作科学化的经验,提高党校工作水平,调查研究教育对象的思想状况,提出措施,增强教学针对性;
(四)认真做好党校教师队伍建设;
(五)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做好各分党校的业务指导和教学检查;
(七)完成学校党委分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分党校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校党校的年度教学培训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计划,报校党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负责对本单位新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的集中培训工作;
(三)接受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并配合校党校开展各项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必须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落实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知识技能教育等基本任务。
第十二条 在培训班的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
第十三条 党校的授课方式,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应当将专题理论授课、专题研讨、个人自学、实践教学、影像教学、心得体会和结业考试等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提升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期集中理论授课时间不少于18 学时,总课时不少于24 学时;发展对象培训班每期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 学时;党务干部培训班或理论研讨班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培训的时间长短。
第十五条 做好培训建档工作。及时将相关培训材料立卷归档,为培训信息查询、使用等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分党校应规范化开展培训,每期开班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严格执行课堂考勤、讨论学习、结业考试等相关规定,选用教材需提前报校党校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校党校定期对分党校办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着力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党校教师以兼职教师为主,原则上为学校领导、党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组织员、相关学科专业教师、离退休教师等,也可从校外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
第十九条 党校教师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胜任教学要求,学风严谨,品德高尚,遵纪守规,为人师表。
第二十条 党校学员主要是学校党员、党务干部、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一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等。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确保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员培训过程管理。学员在参加党校培训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课堂纪律、考试纪律、请假纪律等规章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取消学员资格。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培训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校应有能满足需要的办公及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开辟专门的培训和实践基地。
第二十五条 党校办学经费由校党校根据年度办学计划,列入培训经费预算。党校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规范程序审批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党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党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院组字〔2016〕25号)同时废止。